一、验收报备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二)性质:其他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工作。
四、报备条件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已经自主验收,且验收合格。
(二)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申请文件1份,附电子版1份;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份,附电子版1份;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2份,附电子版1份;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2份,附电子版1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申请文件1份,附电子版1份;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2份,附电子版1份。
七、申请地点
将申请材料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2号水利厅防汛大楼7楼703室水土保持处。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5个工作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确定。
八、报备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