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地发挥能评作用, 结合我省节能审查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会
2017年4月12日
附件: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转载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