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方案》文件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1、停工停产整顿。
对未批先建和违规审批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责令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对违规审批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元审批单位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2、制定整改方案。
市(州)发展改革委责令项目业主委托具有节能 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指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中,必须明确主要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得整改目标,还要提出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任务措施等。项目业主将整改方案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查后,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整改。
3、实施能耗替代。
年综合能耗3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参照目前新建项目能耗等量和减量替代的有关要求,由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全市(州)能耗能量和减量替代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4、临时备案管理。
项目业主对照节能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对项目实施临时节能备案管理,纳入日常节能监察,并向省发改委报备。
5、依法责令关闭。
在未纳入临时节能备案管理前,项目不得复工复产。对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仍未达到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全县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