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资本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4.经常性支出:工资、补贴等;2.财务评估报告;2.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本项目发行,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专项债券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资本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包括:1.交通基础设施:铁路、收费公路、机场(不含通用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9.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如“一带一路”建设),其他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如准备充分,当年可形成实物工作量,也予以支持。1.项目储备。各地、各部门首先确定国家宏观政策、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中需要债券资金支持,且满足债券发行条件与要求的具体项目,准备好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支撑材料,在系统中分年度录入债券需求,形成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安排、债务限额、债务风险、地方财力承受可能等因素对各单位填报的项目开展分年度筛选审核与排序,及时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并根据项目实现融资与收益平衡的时限提出发行期限建议,在债券资金需求集中申报时按需上报。2.债券发行。在储备项目库经过筛选后,可直接用于发行的项目库,项目进入待发行库后,标志着进入债券发行准备环节。储备库中项目按照当年政策重点支持方向、债务限额等要求,开展自下而上筛选,最终入选项目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债券资金安排,并经人大审议批准。项目单位应及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出具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还应相应编制债券还款计划、债券或项目管理办法等。债券前期准备完成后,根据发行窗口时期,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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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安排在建项目,新建项目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如立项、可研、环评等,基本具备施工条件,且已纳入财政债券项目库中;2.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3.项目融资不存在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4.满足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原则,确保项目收益能够覆盖债券本息,如项目已有其他融资,应明确原有融资和新增债券的偿还责任;5.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6.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网站上及时、准确披露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进度与运营情况、债券资金使用偿还、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资产情况等。1.公益性项目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大众受益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企业投资的市场化产业项目。资本性支出是指可以形成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或可以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支出,会计账务处理中该支出受益期限应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通过计入资产账户实现支出资本化。2.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债券发行后调整用途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3.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4.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项目早见成效。原则上发行后1个月内全部拨付到项目上,允许有条件的项目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先行调度库款加快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2.专项债券还本、付息以及费用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3.使用债券资金的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还本付息台账,健全偿债保障机制。每年按国库相关规定,足额上缴当年专项债券利息和实际发生的发行费用,同时在当年部门预算中反映。市州财政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债券还本付息预算及账务处理工作,并在两级结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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